妥善保管证据 保障自身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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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德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8-04-13 11:51 点击率:【打印】【关闭】 |
近日,宽裕法庭受理了一起张某某诉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经传票传唤被告刘某某未到庭应诉,原告张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承包修建西昌白马电站,原、被告口头达成协议,电站内的机器安装工程由原告负责组织工人安装。2013年国庆节,原告组织了三个民工和自己开始到白马电站内进行机器安装。在安装机器的过程中,被告支付了部分劳务费,剩余劳务费未支付。2013年12月机器安装完成,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17000元。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6年1月24日支付原告1000元,并于当日对下欠劳务费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约定的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下欠的劳务费。 庭审时原告方提供的欠条为复印件,承办法官要求原告提供欠条原件进行核实,由于欠条已遗失,原告无法提供原件。本来很简单的一个劳务合同案件,因原告无法提供证据原件,且被告未到庭应诉而显得棘手。考虑到原告起诉的是劳务费,且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及传票时被告曾口头向承办法官承认尚欠原告劳务费的情况,如果仅因为原告无法提供欠条原件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权利将无法得以保护。为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决定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带到被告刘某某家中,与被告进行核实。2018年3月29日中午,承办法官带领宽裕法庭干警一行到茨达镇和平村的被告家中。在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坐到了一起。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被告承认欠原告劳务费16000元,虽然原告无法提供欠条原件,被告也认可欠款的事实,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由被告刘某某支付原告张某某劳务费16000元。 原告感谢承办法官在其证据存在缺陷的情况下,想尽一切办法,帮助其追要到劳务工资,切实地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承办法官告诫原告以后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证据,因为案件要获得胜诉的关键就是证据。虽然本案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得到了圆满解决,但也提醒广大群众要妥善保管好证据,才能保障自身权利的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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