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昌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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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16年11月07日 点击率:【打印】【关闭】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制品市场流通秩序,合理配置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资源,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称合理布局是指:在德昌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的规划布局。 第三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经本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许可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各类企业(外商企业、外商投资的企业除外)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本规划适用于德昌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 第五条 德昌县烟草专卖局主管全县烟草专卖零售网点合理布局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原则: (一) 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德昌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并依照合理布局规划的规定进行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 (二) 疏密适当原则。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应当考虑城区、乡镇内不同路段的人口密度、人流量以及卷烟需求量的差异,要疏密得当; (三) 受理在先原则。即在符合办证条件的情况下,如受到布局标准限制的,按受理在先的原则进行审批发放; (四)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五) “一店一证、一址一证”核发原则。 第二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七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必须是与住所相独立的、合法的、非移动的、相对开放的进行商品交易的经营场所; (二) 有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城区所需经营资金不少于5000元,乡镇所需经营资金不少于3000元,企业所需经营资金不少于20000元; (三) 符合德昌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区域布局标准: (一) 城区人口密集、人流量大的主要街道、商业繁华路段,其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城区次要街道,其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40米。城区主要街道、商业繁华路段包括:新华街(含商业广场)、育才路、交通路、东风路、西宁街,其余均为次要街道。 (二) 乡镇(街道)中心集镇主要街道,其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20米,行政村公路沿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40米。 第九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特殊场所标准: (一) 汽车站、火车站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从严控制,间距不少于20米;站外沿街的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二) 综合性农贸、商贸市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从严控制,市场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根据所在市场的规模和可容纳经营户数量(含摊位)按每100户设立一个“零售点”,总量不超过10个。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标准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可以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设立1个零售点,但不得将烟草制品摆放在临街面位置: (一) 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区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娱乐服务类场所、便利店、超市、商场; (二) 其他乡镇营业面积150平方米以上的娱乐服务类场所、便利店、超市、商场; (三) 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存在安全隐患,又符合其他法定办证条件的加油站便利店。 第十一条 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且经营场所保持不变,能提供合法证明材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领,但不受间距的限制: (一) 企业类型发生变化,且无违规记录的; (二) 个体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者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条件发生改变致其无法经营,需在原经营地址将许可证经营者变更为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夫妻)的; 第十二条 以下弱势群体申请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提供真实有效证件后,经审查情况属实,在守法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标准,参照第七条、第八条、九条规定的距离条件和资金标准的50%执行,但每人限办一证且必须由本人自主经营: (一) 军烈属; (二) 复员、转业军人(以复员、转业军人所持证件颁发日期为准,两年内有效); (三) 残疾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影响正常经营); (四) 低保户; (五) 下岗职工; (六) 其他受法律法规保护的弱势群体。 第十三条 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提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申请: (一)原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守法经营、服从管理,因城建规划无法在原地址经营,可在政府指定新址按原有规模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因政府行为更改地名、街道名称、门牌号需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 第十四条 以下几种情形,不予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经营化工、油漆、农药等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二)自动售货柜(机)、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流动摊点(车、棚等); (三)在中小学校、少年或儿童中心(站、点)内部及出入正门外半径80米以内的区域; (四)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六)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八)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九)其他不宜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十五条 经审批符合许可条件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划所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间的距离是指两点间在不违反交通规则的前提下行人所走的最短距离。 第十七条 本规划施行前已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经营地址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在尊重历史的前提下,通过自然淘汰、行政引导、依法取缔等方式,逐步调整至符合本规定标准。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划由德昌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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