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昌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德昌环罚字〔2018〕0403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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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德昌县环保局 时间:2018-05-29 09:18 点击率:【打印】【关闭】 |
四川省金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91513424720862549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钟亮 身份证号码:513401197612057116 地址:德昌县巴洞镇松柏村 我局于2018年05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四川省金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矿山项目位于德昌县巴洞镇松柏村,该项目不具备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该公司负责人2014年从他人手中购买矿山,购买后未开采过,现该公司主要要求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按照清理未批先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文件要求,对该公司实行先处后补。 以上事实,有 1、金帆调终;2、金帆立案;3、金钒科技未批先建案件审议记录;4、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05月14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德昌环罚告字【2018】0403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18年05月14日,企业未申辩,并提交放弃听证的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标准》§6.2违法行为: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6.2.1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6.2.2 裁量标准§6.2.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即进行建设项目的场地整治或水电设施建设,尚未涉及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施工或有其它较轻情形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罚款;§6.2.2.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即进行建设项目的场地整治或水电设施建设,已经涉及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施工,但尚未造成环境影响和危害后果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壹萬陆仟壹佰元整(16100元)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昌县人民政府或者凉山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德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昌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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