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环法德环罚字〔 2017 〕63号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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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德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8-05-08 16:04 点击率:【打印】【关闭】 |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环法德环罚字〔 2017 〕63号 被处罚者:德昌县王朝兰生猪养殖家庭农场 营业执照:92513424MA65Q7652P 法定代表人:王朝兰 电话15082279479 地址:德昌县锦川镇金沙村小岩子组62号 违法事实:德昌县王朝兰生猪养殖家庭农场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投入生产。 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之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回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 处罚决定:对你养殖场违法行为实施人民币肆仟元(4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德昌县政务中心环境保护局(窗口)账户缴讫。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收罚款。 你单位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六十日内向德昌县人民政府或凉山州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复议期满后,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德昌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昌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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