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环罚〔2017〕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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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德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8-05-08 16:03 点击率:【打印】【关闭】 |
德昌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川省德昌县天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花园—南山长石矿: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 91513424709118604M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卢江 身份证号码: 513331197105132313 地址: 德昌县德州镇阿荣村 我局于 2017 年 12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办理环评相关手续,已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 调查笔录 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17 年 1 月 2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 [2017] 7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立即停止生产,严格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 2. 处以人民币壹万叁仟叁佰贰拾元元(13320)元罚款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德昌县政务中心环保局(窗口)账户缴讫。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昌县人民政府或者德昌县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德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昌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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