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 环罚〔2017〕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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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德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8-05-08 16:02 点击率:【打印】【关闭】 |
德昌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川德昌县石英砂粉厂: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 91513424742256849L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周国品 身份证号码: 51342419112270018 地址: 德昌县小高乡安宁村一组 我局于2017年11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改变生产工艺,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物料露天堆放。 以上事实,有 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月2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 [2017]7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阐述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我厅(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停止生产,严格按现行环评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2.罚款(大写) 捌万(80000)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政务中心环保局窗口。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昌县人民政府或者凉山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德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昌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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