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 环罚〔2017〕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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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德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8-05-08 16:01 点击率:【打印】【关闭】 |
德昌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昌县杰鸿铸造厂: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 9151342459048987XY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诏杰身份证号码: 511181198503162118 地址: 德昌县宽裕乡裕民村五组 我局于 2017 年 12 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未取得环保手续,已开工建设并投产。 以上事实,有 调查笔录、勘验笔录 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 年1月 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 [2017]74号) 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立即停止建设,严格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2.罚款(大写) 壹万元(10000)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政务中心环保局窗口。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昌县人民政府或者德昌县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德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昌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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