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 环罚〔2017〕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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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德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8-05-08 15:59 点击率:【打印】【关闭】 |
德昌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昌宏鑫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 9151342408072901XR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谢振熊身份证号码:350182197004173219 地址: 德昌县德州镇大坪工业园集中区 我局于 2017 年 10 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环保仓布袋破损未及时检修,造成环保仓和炉台大量烟尘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 调查笔录、勘验笔录 、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 年2月 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 [2017]70号) 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立即停止生产,严格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 2. 处以人民币十万元(100000)元罚款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政务中心环保局窗口。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昌县人民政府或者德昌县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德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昌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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