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环罚〔2017〕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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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德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8-05-08 15:58 点击率:【打印】【关闭】 |
德昌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昌县宏祥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 91513424056092469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鲁兴成 身份证号码: 511211953071177574 地址: 德昌县德州镇大坪工业集中区 我局于 2017 年 10月16日和12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改变生产工艺,未办理环评及相关手续,涉嫌未批先建,物料露天堆放,私设暗管。 以上事实,有 调查笔录、照片、现场勘验笔录 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17 年 1 月 15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 [2017]6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立即停止生产,严格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 2. 处以人民币拾肆万叁仟零壹拾玖元(143019)元罚款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德昌县政务中心环保局(窗口)账户缴讫。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昌县人民政府或者德昌县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德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昌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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