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环法德环罚字〔 2017 〕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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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17年10月20日 点击率:【打印】【关闭】 |
川○ 38 川环法德环罚字〔 2017 〕26号 被处罚者:德昌县昌原农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91513424699160795u 法定代表人:周耘 职务法人代表电话18683497299 地址:德昌县麻栗镇大坝村 违法事实:不具备环保相关手续已开工生产,多间猪舍设有多个排污管,将粪便私自外排。 违反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处罚依据: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回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处罚决定:对你公司违法行为实施人民币二十五万元(25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德昌县政务中心环境保护局(窗口)帐户缴讫。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收罚款。 你单位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六十日内向德昌县人民政府或 凉山州 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复议期满后,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德昌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昌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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