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环法德环罚字〔 2017 〕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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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17年09月21日 点击率:【打印】【关闭】 |
被处罚者:德昌县鸿锦硅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91513424MA62H4YROX 法定代表人:黄永静电话13500321174 地址:德昌县德州镇大坪工业集中区 违法事实:德昌县鸿锦硅业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污染物治理设施,造成炉台上和环保仓大量烟尘无组织排放;在厂区私设暗管,偷排洗矿石废水。 违反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批污染物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处罚决定:对你公司违法行为实施人民币十六万元(16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德昌县政务中心环境保护局(窗口)账户缴讫。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收罚款。 你单位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六十日内向德昌县人民政府或凉山州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复议期满后,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德昌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昌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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