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环法德环罚字〔 2017 〕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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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17年09月21日 点击率:【打印】【关闭】 |
被处罚者:德昌县国鹏硅业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915134247729715950 法定代表人:侯华鹏电话13798609718 地址:德昌县德州镇打平工业集中区 违法事实:德昌县国鹏硅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开污染物治理设施,造成大量烟尘无组织排放。 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数据、以逃避现场45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一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处罚决定:对你公司违法行为实施人民币十万元(10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德昌县政务中心环境保护局(窗口)账户缴讫。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收罚款。 你单位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六十日内向德昌县人民政府或凉山州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复议期满后后,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德昌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昌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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