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环法德环罚字〔 2017 〕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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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17年09月21日 点击率:【打印】【关闭】 |
被处罚者:德昌县宏鑫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9151342408072901XR 法定代表人:赵林电话13565665758 地址:德昌县德州镇大坪工业园区 违法事实:德昌县宏鑫科技有限公司防扬尘措施不到位,地面是厚厚黑色灰尘。 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处罚决定:对你公司违法行为实施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德昌县政务中心环境保护局(窗口)账户缴讫。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收罚款。 你单位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六十日内向德昌县人民政府或凉山州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复议期满后,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德昌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昌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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